關于明確江蘇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財購(2012)10號
各市、縣財政局,省內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以下簡稱《61號令》)及《江蘇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1)4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江蘇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資格認定、延續及備案
外省代理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所在地及本省代理機構的工商注冊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為南京市的,將書面材料直接報江蘇省財政廳;南京市以外的,應先將書面材料報至所在地省轄市財政局,由省轄市財政局審核并轉報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財政廳受理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延續申請的時間為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開始的10個工作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受理備案申請的時間為每季度的前10個工作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所在地在南京市以外的代理機構,應于上述日期的前20個工作日,按“江蘇政府采購網”中“代理機構資格管理系統”的要求準備好申請書等相關書面材料,報當地省轄市財政局。各省轄市財政局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并在“代理機構資格管理系統”中及時將初審通過的電子文檔轉交省財政廳。
二、資格變更
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直接向江蘇省財政廳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三、項目屬地化管理要求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江蘇省政府采購事宜的代理機構,應持有江蘇省財政廳頒發的《資格證書》或出具的資格備案證明,在《資格證書》有效期限內依法開展業務,嚴格執行江蘇省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
如代理機構擬代理省轄市及以下級別采購人的政府采購項目,還應持《資格證書》及江蘇省財政廳出具的全部證明到代理業務所在地財政部門報備(本機構已報送過資格認定或備案材料的地區除外),并執行當地政府采購相關規定。
四、專職人員和營業場所等資格條件的規范管理
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得在兩個及以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同時兼職、掛職等,非專職人員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主要業務。專職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并持續滿足《61號令》和《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如有減員應及時補充。
除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有規定外,不同代理機構的營業場所不得相同。代理機構營業場所發生變更,應及時到注冊地或備案地財政部門報備。
五、其他事項
各市、縣財政部門要充分發主觀能動性,配合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共同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工作。
市級財政部門要科學組織開展本地區的政府采購培訓活動,提升政府采購專職人員從事政府采購代理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綜合素質。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或登記備案的代理機構核查的情況,列入相關代理機構監管檔案,并及時向省財政廳匯報。
江蘇省財政廳對江蘇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條件的要求,以《暫行辦法》為準。有關江蘇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管理的規定,凡與《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暫行辦法》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